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8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 。但不得重複領取。

依本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 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