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7條
本辦法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 月十五日。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逕予 減免;就讀私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 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補助,幼兒之法定代理人(以 下簡稱申請人)應於第一項申請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交由幼兒園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事項。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補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定 辦理。

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 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

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 ,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幼兒園報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 核及撥款程序。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 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 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檢幼兒園撥 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