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每學期全額之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
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
、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
表。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一)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認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
六百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
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