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幼兒園以超過第五條登載或審核通過之收費總額,向幼兒家長收費,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除應立即退費外,自次學年起二學 年,以不符合第五條所定幼兒園論;其經更換負責人、變更園所名稱,或 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