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 103 年 01 月 27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視幼兒園,關懷不利條件幼兒就 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其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命其改善,辦理績優 者,應予獎勵。

前項幼兒園辦理情形,得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 協助或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