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 103 年 01 月 27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幼兒園,應提供下列協 助:

一、借用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

二、提供教學輔導、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

三、依不利條件幼兒之類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資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財源狀況編列預算,對招收不利條件幼兒 之幼兒園辦理教學輔導或親職教育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為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 之協助或補助,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