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3條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 適時提供協助。

五、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 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