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16條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
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 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