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15條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 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 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