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 106 年 10 月 20 日)
第12條
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 其供應原則如下: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二、少鹽、少油、少糖。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