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 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 校;通過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