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課程,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符合附表規定者,審查其課程目標及各週教學計畫 ;課程重點相符者,予以認定。

二、科目名稱符合附表所定科目名稱,其學分數少於附表規定者,得以二 科目以上並列,審查其課程目標及各週教學計畫;課程重點相符者, 予以認定。

三、科目名稱符合附表所定相似科目名稱,其學分數不少於附表規定者, 應審查其課程目標及各週教學計畫;課程重點相符者,予以認定。

四、科目名稱符合附表所定相似科目名稱,其學分數少於附表規定者,得 以二科目以上並列,審查其課程目標及各週教學計畫;課程重點相符 者,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