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計畫書:包括目標、簡史、特色、申請認定之班級數及學生數。
二、各年級開設課程之架構及其明細:應依附表所定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
科目名稱及學分數,擬具課程目標及各週教學計畫。
三、師資:包括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兼)任教師名單、各科目之
任教師資、學經歷及師資員額。
四、已具教保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曾修習部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之學生,其抵免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相關規定或提供其
修習之課程內容。
五、學校無法開設完整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並應檢具協助學生至他校教
保系科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配套方案及合作契約。但學生於本校
修習之學分數,至少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六、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專業期刊、教學設備及器材之清冊。
七、相關專業教室及其設備與儀器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