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
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系科),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逾期者不予受理。但學校因學年度中教師異動
申請重新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未
經申請認可之教保系科學校,所招收之學生不得為幼兒園教保員。
第一項教保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
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
其具教保員資格。
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
第三項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科目與學分數之對照如附表。
學校申請一百零二學年度教保系科之認可,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
三十日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