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 101 年 07 月 18 日)
第11條
教育部為瞭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辦理本訓練之成效, 必要時,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進行訪視;經訪視結 果成效不佳者,應令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