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7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設立登記證書。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登記證書懸掛於中心內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登記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