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董事長、理事 長、董事或理(監)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負責人、董事長、理事長、董事或理(監)事有前項第 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