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董事長、理事
長、董事或理(監)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負責人、董事長、理事長、董事或理(監)事有前項第
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