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鄉(鎮、市)公所出租或出借所 屬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予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使用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