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32條
第四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核准、許可或備查之事項,應先報 經承辦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