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2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訪 視輔導;經訪視結果成效不佳者,應令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