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27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財務應獨立,各項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 帳處理;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應全數作為其設施設備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