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24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訂定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其訓練時數如下: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人員:應準用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研習辦法)規定完成每年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人員:應準用研習辦法規定完成每年三十六小時以 上之訓練。

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人員:應準用研習辦法規定完成每年七十二小時以 上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