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21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除主任得由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兼 任外,應置專任之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前項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前二項之服務人員得依下列規定,以經原住民 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

一、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五十者,替代一人。

二、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九十者,替代二人。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三項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明顯 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