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20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八人 者,以八人計;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 時,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十五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 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