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2條
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下 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因素 :

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

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

三、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

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

五、在地居民與家長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

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