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盥洗室,其衛生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 設備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數量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二、小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幼兒每十人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