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13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有固定場地,其為樓層建築者,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 ,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 ;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其場地為政府機關所有,或設置於直轄市高人 口密度行政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使用一樓至三 樓順序,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室內活動室於提供教保服務時間內,以專用為限 。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有緊鄰坡度陡峭山坡、馬路、蓄水區等情形者,應加裝 護欄、圍牆或其他可阻隔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