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或前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 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