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02 日)
第8條
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 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其 有行駛快速道路必要者,應於前項行車路線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