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02 日)
第3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 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