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02 日)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有幼童專用車車齡規定, 致其出廠年限已逾十年者,至遲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汰換。

幼兒園使用之幼童專用車出廠年限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逾十年,或於本辦法 施行後達十年,因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環保排放標準因素致幼兒園依規定 期限汰換車輛有實際困難者,應檢附現有車輛檢驗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汰換,至遲並應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汰換完竣;屆期未汰換者,依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