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9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立國民小學,或由 公立國民小學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私立 課後照顧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私立國民小學辦理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私立課後照顧班,由私立國民小學申請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一、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二、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三、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四、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五、收退費及服務規定。

六、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附設課後照顧班之會議紀錄。

前二項所定國民小學,包括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及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小學或國小部。

第一項指定或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資料表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