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 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 擔任召集人,並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 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