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7條
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 ,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

一、原設立許可證書。

二、變更項目及內容。

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樓層配置圖, 並標示變更範圍。

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之合格文件及圖說。

五、變更後之室內、外活動空間面積。

六、變更後之房舍用途及面積。

七、學童安置方式。

課後照顧中心依前項核准之事項變更完成後,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進行查核,通過者,換發設立許可證書。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 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