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6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及日期,申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未依前 項規定申請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已逾核准之停業期間而未復業者,亦同。

第一項所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