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5條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 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