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4條
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