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3條
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 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其格式,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