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設立許可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 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許可其設立,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