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 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協調及推動。

三、幼兒教保服務政策宣導。

四、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衛生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三、社福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社福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教保服務學者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幼兒園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 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 部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5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 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 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6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