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衛生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三、社福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社福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教保服務學者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幼兒園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
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