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必須完成本部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委 員培訓課程及評鑑實習,並通過檢測,及簽署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專業自律 承諾書。

完成前項規定者,由本部發給專業認證評鑑委員證書,並公告名冊作為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專科以上學校遴聘專業認證評鑑委 員之依據。

第一項參加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之條件,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施行前經本部自行或委託試辦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取得證明文 件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發給專業認證評鑑委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