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5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 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幼兒園於通過前項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專業認證評鑑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 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專業認證評鑑,得依幼兒園之規模, 以一日至二日完成實地訪視;其評鑑委員,以二人或三人為原則。

幼兒園於接受前二項評鑑前,應依本部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及專業認證評 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