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18條
通過基礎評鑑或專業認證評鑑之幼兒園,如於評鑑過程有造假情事,足以 影響結果認定者;其為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重新評 鑑,並依評鑑結果辦理,其為專業認證評鑑者,應撤銷其資格,已發給認 可證書者,撤銷認可證書,並予公告。

通過專業認證評鑑之幼兒園,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限內,如有危及幼兒健康 、安全之違法情事者,應廢止認可證書,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