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17條
幼兒園通過專業認證評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 ,並得給予獎勵。

前項專業認證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五年,其格式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