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應於該學年度所有 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辦理專業認證評鑑,應 於該學年度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前項評鑑報告初稿完成後,應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