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專業認證評鑑
,準用第六條規定。但評鑑委員遴聘、實施計畫編訂、評鑑講習會辦理、
評鑑結果公布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委員自本部列冊之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委員遴聘之;評鑑委員名
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並報本部備查。
二、編訂評鑑實施計畫,並於辦理評鑑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及接受幼兒
園申請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對象、程序、期程、評鑑結果處理
、申復、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評鑑講習會,向評鑑委員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委員之任務與
角色。
四、通過專業認證評鑑之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