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7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擇二種 以上方式綜合考評。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其甄選方式,得採筆試、 口試或實作之一種方式辦理。

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得就具備一定期間以上之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教保服 務經驗者,酌予加分,並明定於甄選簡章。

前項一定期間以上之教保服務經驗,及酌予加分之限制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第二項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位於原住民族 地區者,其為推動族語、歷史及文化教育之需,於辦理第一項人員甄選時 ,得就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有證明文件者,酌予加分 ,且應明定於甄選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