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6條
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或曾任幼兒 教育及照顧研究或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工作者;其外聘委員及任一性 別委員,應各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其甄選會委員,由辦 理甄選作業之機關首長遴聘之,並由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開 會時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