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聯合公開甄選作業。但幼 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 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其契約進用人 員之公開甄選作業,得擬具甄選簡章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 ,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 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得委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 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